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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男子酒后骑摩托摔伤致残 同桌3人被判担责安杰利娜朱莉_陕西

网络整理 2018-11-28 最新信息

  张某、高某、刘某、蔡某同为老乡,2016年的一天,张某来到高某经营的磨坊磨面,遇到另外两个老乡也在店里,于是4人协商打扑克牌喝酒。

  不一会儿,4个人便喝了2斤多白酒。散场后4人各自回家,而此时的张某已经酩酊大醉,可还是骑着摩托车离开,随后在驾驶途中摔倒。经诊断,张某脊髓损伤致双下肢截瘫,属二级伤残,治愈后也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而此次事故中,张某前后治疗花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高达80多万元。

  出院后,张某认为高某等人不仅在其喝酒时多次劝酒,而且在他喝醉后没有劝阻他醉酒后骑摩托车,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。于是张某先后多次找到高某等3人要求赔偿,遭到拒绝后,张某将共同饮酒的3名同乡告上了法庭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,由高某等3人共同补偿张某各项损失的10%,其中高某补偿张某的各项损失的2%即16280元,刘某、蔡某各补偿4%即32560元,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负担。

  法官点评: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,但酒文化及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。此案中,张某作为成年人,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,应当对其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预见和判断,故张某酒后驾驶车辆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。而高某、刘某、蔡某对张某酒驾的行为未尽到及时、有效的劝阻,未将张某送至家中,亦未通知其家属,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,高某等3人应对张某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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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补偿   损失   老乡   事故   饮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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